金泰意识到自己的心情急躁起来,却抑制不住。眼泪忍不住流了下来……
声音自然也提高了。
可田春达没有受到金泰激动的影响,依然用平静的口气说:
“不,也不能说没有。她的体内的确没有精液。假如使用了安全套,即使有性行为也不会留下精液的。所以即使没有性行为,也不能说去旅馆的不是她。
假如她在性行为以前就把程哲杀了,这也是有可能的。不,不仅仅是可能性,大概就是如此吧。”
“程哲是死在被窝里的吧?”
“哦。一般来说,应该在现场留下头发、阴毛之类的东西。可程哲的周围什么也没有。”
“犯人清扫过了?”
“不可能将痕迹清除得一点儿也没了。被害者死于混入啤酒的农药。可啤酒瓶与杯子都放在休息室里。可以想象他是死在休息室里,然后运到卧室里去的。”
“可犯人是个女的,怎么把尸体弄到卧室里去?”
“也不是不可能,程哲只有五十五六公斤,块头不是太大。如果犯人是护士的话,对如何抱人的要领应该是很内行的。”
“那么说,您依然认为她就是犯人喽?”
金泰叹了口气。
“我是刑警。”田春达苦笑了一下,“那案子虽然不是我经手的,我想西城区公安分局的结论应该是对的。作为她的未婚夫你的心情我不是不理解……我也有个疑点,但说是反证,力度还不够大。”
“那是什么呢?”金泰对田春达的话迅速作出反应。
“是叶丽门上的锁。案情报告上说,那天早上金泰老师你按了门铃但无人应答,于是拧了一下门把手,门就开了,是不是这样的?”
“没错,我记得很清楚。当时我还以为她可能到附近买东西去了呢!”
“这一点不能说不奇怪吧?打算自杀的人哪有不锁门的?当然也不能说不锁门就没有自杀的可能性。再说没有遗书,说不定是藏起来了。这也是一个疑点。”
“你怀疑是我藏起来了?”
“伍良去报警的时候,只留下你一人在房间里。你有充足的时间来藏遗书的。不,我不是肯定你藏起来了,只是一种思考方式而已。”
“您可不要开玩笑。我可什么也没干。我有那必要吗?我藏遗书干嘛?”
“要是遗书中有对你不利的地方呢?”
田春达眯缝着眼盯着金泰。
“是吗……”金泰急忙摆了摆手,“太让我吃惊了,您居然怀疑我?我敢对天发誓,我绝对没有藏什么遗书。不光是遗书,那房间里的任何东西我都没碰过。”
“是吗?那就是说,没有遗书喽!不过,有很多发作性自杀,既一时精神错乱而自杀。既没有遗书,也不知出于什么动机。据旅馆女服务员的证词,有痦子、太阳镜、蓝色连衣裙等作为证据。因此很容易推断为叶丽为强迫性情死。”
“您请等一下。”金泰说,“那个太阳镜和痦子是怎么回事?那也是证据?”
那个星期天金泰作为叶丽尸体的发现者,还作为她的未婚夫被警察询问了大约两个多小时,可是那个警察只向金泰提问,对金泰的提问却什么也不回答。
警察在报纸上说“叶丽是强迫性情死”。可报纸对这一结论是根据旅馆女服务员的证词而定的却只字未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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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晚田春达结束工作后,回到家里坐在桌前,打算集中精力考虑一下这个案件。
田春达首先考虑的是痦子的问题。
金泰说他发现尸体那天好像见到叶丽的脸上似乎有颗痦子,后来他把这事忘了,现在想起来她不应该有那么颗痦子,那颗痦子可能是后来画上的。
她为什么单单在那天往脸上画个痦子呢?难道是同程哲院长幽会时的习惯?
不……田春达摇了摇头,这事要反过来考虑。
出发点是叶丽和程哲之间根本没有什么特别的关系。假如没有特别的关系,星期六那晚跟程哲一起去旅馆的就不是叶丽。那么那个谜一般的女子是谁呢?把她假设为A女。
也就是说A女和叶丽完全是两个人,在这个前提下,田春达的思路大大地前进了一步。
第一个疑问,旅馆的女服务员为什么将完全是另外一个人的A女误认为是叶丽呢?
不能认为她在作伪证。假如她撒谎的话,她说不出太阳镜等问题。 只能说她“记忆力特别好,有着职业的敏感性”。
她说过“因为她戴着太阳镜,看不见她的眼神”。看来她说的是事实,也说明她本身也被欺骗了。
为什么她能做出这样错误的判断呢?大概就是因为那颗痦子。A女进了旅馆,在肖铃面前一直戴着太阳镜。 也就是说在肖铃眼里,A女戴着太阳镜,左颊上还有一颗痞子。
第二天一早、她坐着警车去辨认叶丽的尸体。叶丽的左颊上画着一颗痦子。
于是她便果断地指出“的确就是她”。在警车中警察对她讲“你去看看是不是昨天晚上那个女子”。这句话对她的潜意识起了作用。所以她一见到有痦子的女人便产生错觉,也是极其自然的。
另外在叶丽的公寓里,正好又有跟A女同一样式的太阳镜和蓝色连衣裙, 就更加增强了肖铃证词的可信度。
可是,在叶丽房间里的太阳镜和蓝色连衣裙又怎么解释呢?
那是A女放在那里的,没有其它可能性。
那天夜里,A女访问了叶丽是第二个前提。
A女首先在旅馆杀害了程哲医生,然后来到叶丽的公寓。叶丽把她请进了屋内(叶丽那天打电话来,以有人来为理由、取消了与金泰的约会。那个“人”就是A女)。
叶丽给来客拿点心,热情款待,大概还冲了咖啡。 A女趁叶丽离开座位时,将农药放入了咖啡里。
农药的剧毒性,足以让人立即毙命。叶丽一入口便立即倒地。
A女看见叶丽完全断了气,做了以下几项事情。将杯子洗净放回碗橱,把太阳镜放在桌上。当然在这之前在太阳镜上按上叶丽的指纹。然后将自己穿的蓝色连衣裙脱下来,挂在卧室里墙壁的衣架上的。这样一来,大家都以为这件衣服的所有者是叶丽。
西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就将太阳镜、蓝色连衣裙、痦子等称为证据。
可这样一想,这些所谓的证据都不是真实的。